融资融券交易规则
发表日期:2016年07月12日

 

一、账户控制:

1.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不能使用普通证券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2.投资者在开立信用账户前,应该在证券公司开有普通账户。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应当一致。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

3.投资者在注销信用账户前应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注销信用账户前,投资者的普通账户不得销户,已在证券公司指定交易的普通证券账户不得撤销指定交易。

4.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在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5.投资者不再委托证券公司作为融资融券交易证券公司的,在向其他证券公司申请开立新的信用账户前,应当先注销其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信用账户,注销信用账户前应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交易并清偿所欠证券公司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证券或资金,投资者应当在信用账户注销前申请将证券划转到其普通账户,将资金划转到信用资金账户。

6. 未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深圳信用证券账户不能买卖创业板市场的证券。

7. 未进行使用信息申报的深圳信用证券账户不能进行深圳市场证券的买卖。

 

二、担保品规则

1、客户可提交的担保品包括现金和证券公司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的证券。 

2.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证券。

3.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融资买入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买入标的证券范围之外的证券,不得融券卖出证券公司公布的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之外的证券。

4.证券公司不接受客户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同时也不向客户出借该类证券;

5.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上交所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上交所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申购及赎回、深交所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三、交易额度控制

1. 客户授信额度上限控制: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客户获批的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由于证券公司融资规模和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可用余额的限制,不保证客户可随时全部使用获批的授信额度。

2. 保证金可用余额控制: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必须有足额的保证金。如果客户保证金可用余额小于所需的保证金,客户不得申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委托。

3. 保证金比例控制: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所需保证金根据交易标的证券的保证金比例实时计算,并据此确定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所须的保证金。

 

四、交易价格控制

1. 融资融券交易同样受涨跌停价格限制;

2.客户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当时的最近成交价:若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

3. 客户在融券期间通过其所有或所控制的证券账户卖出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上述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4. 融券卖出交易只能采用限价委托,不能采用市价委托。

五、交易数量控制

1. 客户融券卖出数量不超过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证券数量,融资买入金额不超过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余额。

2.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3. 客户买券还券的数量不得高于其融券余量向上取整后最接近的100整数股()

4. 客户直接还券的数量不得高于其融券余量。

5.中度控制:单一客户,所有客户单只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数量,提交的担保数量不得超过监管部门、交易所、证券公司规定。

六、债务偿还规定

1.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以及卖出与融资负债相同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2.在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买券还券先使用融券卖出冻结资金,如融券卖出资金不足,则使用客户信用账户内自有资金;

3. 客户可以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方式偿还融资负债,对于同一标的证券的多笔融资交易,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先偿还发生在先的债务。

4. 客户可以选择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券负债,对于同一标的证券的多笔融券交易,按融券交易发生日期,先偿还发生在先的债务。

七、关联关系规定

1.客户持有的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的股份及个人客户持有的已解除存量限售的股份,证券公司不接受其作为担保物;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机构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在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卖出(仅包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还券三部分合并计算,应当符合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2. 证券公司客户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3.客户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4. 证券公司不接受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并禁止该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和信用交易。

八、期限规定

1.合同期限

我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期限自合同成立并生效之日起至终止合同情形发生时止。

合同期届满日,客户所有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同时到期,客户应按合同约定了结所有交易,足额偿还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

2.授信期限

我公司融资融券授信期限与合同期限相同,合同终止则授信期限届满。授信期限内,客户可在授信额度内循环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在授信期内,客户连续3个月无任何融资融券交易且不存在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公司有权暂停客户授信额度的使用。此后客户如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需申请恢复授信额度,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或调整客户的授信额度。

3.交易期限

客户每笔融资或融券交易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从客户实际融入资金或证券之日起计算。客户可随时偿还债务。

单笔融资融券交易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因融资融券期限届满日期顺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客户承担。

客户可以申请展期,但应在融资、融券合约到期前按照证券公司相关规定向证券公司提出申请,证券公司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自身的商业判断决定是否予以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80天。

 

九、  特殊情况下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处理

1.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后,客户保证金金额、保证金可用余额等各项指标按调整后标准计算;

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使用调整后标准计算。

2.     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担保物提取线的调整

保证金比例、警戒线、平仓线和担保物提取线调整后,按照调整后标准执行,并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同样予以适用。

3.     标的证券范围调整

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被同时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的,不计入保证金金额。

4.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标的证券暂停交易

(1)客户信用账户内证券暂停交易

计算保证金金额和保证金可用余额时,证券暂停交易时间超过30个交易日仍未恢复交易的,从下一交易日起暂停交易证券折算率调整为0%

暂停交易期间,证券公司有权视该证券暂停交易的情况对该证券重新进行估值,对其进行公允价格调整,客户应该及时关注证券公司确定的公允价格变更情况及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

(2)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

暂停交易期间,客户可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资负债,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券负债。暂停交易证券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恢复交易的,融资期限可以顺延,但顺延期限与暂停交易前已计算的期限合计不超过6个月。融券负债不予延期,客户应在融券期限届满日,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相关融券负债,或用现金偿还融券负债,用现金偿还融券负债的按合同约定计算方式计算融券现金偿还金额。

5.    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证券被合并、被要约收购并终止上市

(1)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自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的当日起,计算保证金金额和保证金可用余额、维持担保比例时,该证券折算率为零,该证券市值不计入“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和“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2)客户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证券被合并、被要约收购并终止上市的,相关融资融券交易提前到期,客户应在该证券相关公告后的可交易的2个交易日内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足额偿还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