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客户的业务需求,我公司对《宏信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宏信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服务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进行了修订,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公司自2014年07月17日起向广大投资者公告合同条款修订事项。如投资者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终止合同。投资者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投资者已知晓并同意本公司公告的风险揭示书、合同修订内容。
自2014年07月17日起,客户与本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修订后的“风险揭示书”、“合同”条款为准。具体修订内容请见《宏信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宏信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服务合同书》新旧条款对照表。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宏信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宏信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服务合同书》新旧条款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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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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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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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授信额度无法足额使用的风险 ...... 由于乙方融资规模和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可用余额的限制,乙方不保证甲方可随时全部使用获批的授信额度。乙方提供的可供融出证券的种类和数量由乙方通过交易系统公布,先用先得,用完即止。 |
十、授信额度无法足额使用的风险 ...... 由于融资规模和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可用余额的限制,公司不保证投资者可随时全部使用获批的授信额度。公司提供的可供融出证券的种类和数量通过交易系统公布,先用先得,用完即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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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客户服务合同书 |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客户服务合同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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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投资者): 身份证/营业执照: 住所: 法定代表人(机构投资者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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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投资者): 身份证/营业执照: 住所: 法定代表人(机构投资者填写):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信箱: 邮寄地址: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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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融资融券业务 |
第四章 融资融券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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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授信额度分为融资授信额度和融券授信额度,甲方任何时点融资金额、融券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融资授信额度、融券授信额度,且融资金额与融券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融资融券授信总额度。乙方确定甲方的授信额度为: 融资授信额度:(大写) 万元人民币,(小写) ; 融券授信额度:(大写) 万元人民币,(小写) 。 融资融券授信总额度:(大写) 万元人民币,(小写) 。 |
第二十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并按约定方式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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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授信期限(合同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申请延长授信期限的,应当在授信期限届满的一个月之前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经审核后决定是否延长对甲方的授信期限。 |
第二十二条 授信期限(合同期限)长期有效,除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15个工作日向对方书面提出通知并经协商一致后方可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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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甲方在授信期限内连续三个月未进行任何融资融券交易且不存在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的授信额度。甲方若要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先申请恢复授信额度,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恢复,授信期限不作顺延。 |
删除本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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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每一笔融资、融券交易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期限顺延的,应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乙方业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融资融券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计算。 |
第二十六条 每一笔融资、融券交易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80天。期限顺延的,应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乙方业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融资融券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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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单笔融资融券交易发生日至授信期限届满日不足六个月的,授信期限未延长时,融资融券交易在授信期限届满日到期;授信期限延长时,融资融券期限按正常情况计算。 |
第二十八条 单笔融资融券交易发生日至授信期限(合同期限)提前终止日不足180天的,单笔融资融券交易在授信期限(合同期限)提前终止日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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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甲方使用网上交易委托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连续输错密码的方式以乙方电脑记录为准),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 甲方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被冻结后,应携带本人身份证等乙方要求的有效文件到乙方柜台或以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解冻。 |
删除本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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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 甲方持有上市公司已解除限售股份的,甲方为个人客户的不得以持有的上市公司已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甲方为机构客户的可以以持有的上市公司已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但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且甲方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使用信用证券账户卖出(仅包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还券三部分合并计算,应当符合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
第四十九条 ...... 甲方持有上市公司已解除限售股份的,甲方为个人客户的不得以持有的上市公司已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甲方为机构客户的可以以持有的上市公司已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但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且甲方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使用信用证券账户卖出(仅包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还券三部分合并计算,应当符合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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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强制平仓的实施 ...... (五)平仓期间,如遇到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或已经融券卖出证券处于暂停交易状态,致使无法继续实施强制平仓的,甲方应在两个交易日内以现金方式直接偿还所欠公司债务。其中,对于融券卖出证券的债务,以第八十二条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公允价值计算公式计算现金偿还金额。 |
第六十四条 强制平仓的实施 ...... (五)平仓期间,如遇到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或已经融券卖出证券处于暂停交易状态,致使无法继续实施强制平仓的,甲方应在两个交易日内以现金方式直接偿还所欠公司债务。其中,对于融券卖出证券的债务,以第八十条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公允价值计算公式计算现金偿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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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通知与送达 |
第六章 通知与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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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 甲方联络方式: 1、联系人: 2、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3、传真号码: 4、电子信箱: 5、邮寄地址: 邮编: 主通知方式: (邮件、手机短信二者选一) 甲方有责任确保联络方式正确、有效,在联络方式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联络方式变更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
第一百零七条 甲方选择的主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两者选一) 甲方有责任确保联络方式正确、有效,在联络方式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联络方式变更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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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合同终止 |
第七章 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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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一) 授信期满且不再延续; (二) 甲方了结全部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完所有融资融券债务,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一) 甲方了结全部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完所有融资融券债务,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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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
第十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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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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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因合同原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废止,修订后的合同条款序号相应变更,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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