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融资融券业务需求,我公司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服务合同书》(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合同》”)进行了修订,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如果投资者对修订内容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清偿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至所属营业部书面提出终止合同。投资者在上述期间内未提出书面终止融资融券合同或在本公告发布之后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视同投资者已知晓并同意本公司公告的融资融券合同修订内容。
《融资融券合同》具体修订的条款如下表:
|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十、授信额度无法足额使用的风险 沪深交易所规定: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待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可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 若某时点,……先用先得,用完即止。 | 十、授信额度无法足额使用的风险 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单只证券融资或融券等监管指标触及上限、市场出现异常或持续大幅波动时,交易所可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相应交易指令或采取相应措施,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若某时点,……先用先得,用完即止。 | 
|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服务合同书 |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服务合同书 |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合同签署页 | 合同签署页 | 
|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明确甲乙双方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相关事宜,自愿达成本合同内各项约定,并承诺共同遵守。 …… |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明确甲乙双方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业务规则(以下统称“业务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相关事宜,自愿达成本合同内各项约定,并承诺共同遵守。…… | 
| 特别声明: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已向甲方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逐条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已充分了解乙方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规则、交易流程,愿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 特别声明: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已向甲方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也不承担甲方的投资损失,同时乙方已提醒甲方注意本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甲方确认其已逐条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有关于管辖的约定以及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的全部及完整含义,已充分了解了乙方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规则、交易流程,愿意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 
| 第一章 释义与定义 | 第一章 释义与定义 | 
| 第一条 除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 (十七)警戒线: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比例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该比例。 (十八)新增 (十八)平仓线: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比例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警戒线,否则乙方有权立即实施强制平仓。 (二十)新增 (二十一)新增 ……原序号顺延 (二十五)新增 (二十六)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序号顺延 (三十三)新增 | 第一条 除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 (十七)警戒线: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比例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该比例。乙方有权但无义务限制甲方信用账户除提交担保物和偿还融资融券负债外的其他交易权限。 (十八)追保到位线: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该比例。 (十九)平仓线: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比例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警戒线,否则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到位线。 (二十)提取线: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高于该比例时,甲方可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提取线。 (二十一)授信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及自身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授予甲方在其保证金足额的情况下可能融入的资金或证券的最大限额。 ….. (二十五)存量股份:是指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十六)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三十三)本合同所称“低于”、“高于”、“超过”均不含本数,“达到”含本数。 | 
| 第二章声明与保证 | 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 | 
| 第二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一)…… (二)甲方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 (五) 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六)甲方声明其不是乙方持股5%及以上的股东、关联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成为乙方持股5%及以上的股东或者关联人,甲方承诺将立即通知乙方,并尽快了结融资融券交易,解除本合同。 (七)甲方承诺向乙方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在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甲方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申报。(删除) 余下条款序号提前 (八)甲方承诺向乙方如实申报其持有的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关联人员及其持股情况等相关信息,并遵守各项规定,在以上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向乙方申报。 …… (十五)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仅可以向乙方进行融资融券,不得同时向其他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 (十六)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的全部条款,听取了乙方对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本合同及《风险提示书》内容的讲解,完整准确地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本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自愿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承诺与保证的内容在本合同期限内始终真实有效,并自行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 | 第二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一)…… (二)甲方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及其不时修订。 …… (五)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有关信息、资料。 (六)甲方声明其不是乙方的股东、关联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或者关联人,甲方承诺将立即通知乙方,并尽快了结融资融券交易,解除本合同,并注销其在乙方开立的信用账户。 前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乙方上市后仅持有乙方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七)甲方承诺向乙方如实申报其持有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关联人员及其持股情况等相关信息,并遵守各项规定,在以上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向乙方申报。 …… (十四)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承诺仅向乙方进行融资融券,不得同时向其他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 (十五)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的全部条款,听取了乙方对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本合同及《风险提示书》内容的讲解,完整准确地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本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以及本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自愿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承诺与保证的内容在本合同期限内始终真实有效,并自行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 | 
| 第三条 乙方声明与保证 …… (八)新增 | 第三条 乙方声明与保证 …… (八)乙方承诺不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不违规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不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不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 
| 第三章 信用账户与担保物 | 第三章 信用账户与担保物 | 
| 第八条 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乙方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在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商业银行根据乙方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甲方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甲方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 第八条 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乙方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在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商业银行根据乙方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甲方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 
| 第十二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均为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系担保乙方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债权的信托财产。 …… (三)信托的成立和生效: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对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 | 第十二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均为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系担保乙方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债权的信托财产。 …… (三)信托的成立和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对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 | 
| 第十五条 乙方有权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保证金比例、警戒线、平仓线的维持担保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公告。 甲方应当关注乙方相关公告,及时了解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保证金比例、警戒线、平仓线的维持担保比例调整情况,注意信用账户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 第十五条 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确定、调整乙方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公告。 甲方应当关注乙方相关公告,及时了解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的调整情况,注意信用账户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 
| 第十六条 融资融券交易时的保证金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公布的最低融资保证金比例。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融资买入某一标的证券时,保证金比例与该标的证券折算率相匹配,计算可融资买入证券数量时,适用融资买入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乙方公布的基准融资保证金比例+(1-标的证券折算率)。其中,乙方公布的基准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标的证券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证券对应的由乙方根据标的证券评级确定的折算率。 (二)融券卖出证券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公布的最低融券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融券卖出某一标的证券时,保证金比例与该标的证券折算率相匹配,计算可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时,适用融券卖出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乙方公布的基准融资保证金比例+(1-标的证券折算率)。其中,乙方公布的基准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标的证券折算率是指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由乙方根据标的证券评级确定的折算率。 (三)乙方有权在符合交易所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基准融资保证金比例、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公告,并以调整后的保证金比例对甲方融资或融券。 
 | 第十六条 融资融券交易时的保证金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最低融资保证金比例。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融资买入某一标的证券时,保证金比例与该标的证券折算率相匹配,计算可融资买入证券数量时,适用融资买入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乙方公布的基准融资保证金比例+(1-标的证券折算率)×系数。其中,乙方公布的基准融资保证金比例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最低保证金比例标准一致。标的证券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证券对应的由乙方根据标的证券评级确定的折算率。 (二)融券卖出证券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最低融券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融券卖出某一标的证券时,保证金比例与该标的证券折算率相匹配,计算可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时,适用融券卖出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乙方公布的基准融劵保证金比例+(1-标的证券折算率)×系数。其中,乙方公布的基准融券保证金比例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最低保证金比例标准一致。标的证券折算率是指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由乙方根据标的证券评级确定的折算率。 上述第(一)、(二)款中的“系数”调整范围为(0~1),具体数值由乙方根据政策及市场风险等变化进行确定。 (三)乙方有权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基准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公告,并以调整后的保证金比例对甲方融资或融券。 | 
| 第十九条 当甲方提交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超过 300% 时,甲方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转出超出300%的担保物,转出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 第十九条 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提取线时,甲方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转出超出提取线的担保物,转出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提取线。 | 
| 第四章 融资融券业务 | 第四章 融资融券业务 | 
| 第二十条 乙方有权制定客户资质信用评估与授信的制度,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和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甲方的授信额度,并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资金和证券。 由于乙方融资规模和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可用余额的限制,乙方不保证甲方可随时全部使用获批的授信额度。 乙方提供的可供融出证券的种类和数量由乙方在其网站、交易系统、营业部场所公布,先用先得,用完即止。 乙方通过征信可不授予甲方授信额度。 | 第二十条 乙方有权制定客户资质信用评估与授信的制度,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和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甲方的授信额度,并在甲方的授信额度内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资金和证券。 由于乙方融资规模和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可用余额的限制,乙方不保证甲方可随时全部使用获批的授信额度。 乙方提供的可供融出证券的种类和数量由乙方在其网站、交易系统公布,先用先得,用完即止。 乙方通过征信可不授予甲方授信额度。 | 
| 第二十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并按约定方式通知甲方。 
 | 第二十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并按约定方式通知甲方。 甲方任何时点融资金额与融券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其授信额度。因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乙方调整甲方授信额度等原因造成甲方融资融券金额超过授信额度的情形不视为甲方违约。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授信额度,乙方将以合同约定方式或通过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告知甲方,且以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内的数据记录为准。 | 
| 第二十二条 授信期限(合同期限)长期有效,除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15个工作日向对方书面提出通知并经协商一致后方可终止。 | 第二十二条 甲方的授信期限与合同期限相同,合同终止则授信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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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授信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单方面调整或取消对甲方的授信额度,但应及时通知甲方。调整后的授信额度以乙方交易系统的记录为准;调整或取消授信额度前已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 第二十四条 授信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单方面调整或取消对甲方的授信额度,调整后的授信额度以乙方交易系统的记录为准;调整或取消授信额度前已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由于乙方调整或取消甲方授信额度,导致甲方无法按原定计划进行投资而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授信期限内,可能会出现甲方不能足额使用授信额度的情形,甲方已知悉此类情形并同意对此不持异议。 | 
| 新增余下条款序号顺延 | 第二十六条 甲方在授信期限内连续三个月未进行任何融资融券交易且不存在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的授信额度。甲方若要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先向乙方提出申请恢复授信额度,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恢复或调整甲方的授信额度。 | 
| 第二十六条 每一笔融资、融券交易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80天。期限顺延的,应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乙方业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融资融券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计算。 
 | 第二十七条 每一笔融资、融券交易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80天。期限顺延的,应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乙方业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融资融券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计算。 甲方可以申请展期,但应在融资、融券合约到期前按照乙方相关规定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自身的商业判断决定是否予以展期,且每次展期期限不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 | 
| 第三十条 甲方应及时足额支付融资利息、融券费用,承担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及证券划转的费用。 | 第三十一条 甲方应及时足额支付融资利息、融券费用,承担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及证券划转的费用等。 | 
| 第三十一条 乙方规定的融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乙方有权单方面调整融资利率、融券费率,以合同约定方式予以公告。每一笔融资融券的利率、费率以乙方公布的融资利率、融券费率为准;融资融券期限内利率、费率调整的,分段计算融资利息、融券费用。 | 第三十二条 乙方须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将融资年利率、融券年费率及管理费率予以公告。 乙方规定的融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乙方有权单方面调整融资利率、融券费率,以合同约定方式予以公告。每一笔融资融券的利率、费率以乙方公布的融资利率、融券费率为准;融资融券期限内利率、费率调整的,分段计算融资利息、融券费用。 | 
| 第三十二条 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的自然日天数(实际融资融券天数)计算,在每笔融资融券交易了结时收取(即利随本清)。 实际融资融券天数自融资融券交易发生当日开始,按每一自然日日终实际占用资金额计算,至偿还日结束,偿还当日不予计收(即算头不算尾)。 融资利息=融资金额×融资利率(年利率)×实际融资天数/360 融券费用=融券卖出价格×融券数量×融券费率(年费率)×实际融券天数/360 
 | 第三十三条 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的自然日天数(实际融资融券天数)计算,在每笔融资融券交易了结时收取(即利随本清)。 实际融资融券天数自融资融券交易发生当日开始,按每一自然日日终实际占用资金额计算,至偿还日结束,偿还当日不予计收(即算头不算尾)。 融资利息=融资金额×融资利率(年利率)×实际融资天数/360 融券费用=融券卖出价格×融券数量×融券费率(年费率)×实际融券天数/360 乙方有权变更上述费用的计算与收取方式,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公告。 | 
| 新增余下条款序号顺延 | 第三十六条 甲方通过信用证券账户进行大宗交易的,应遵循证券交易所及乙方的相关规定。 | 
| 第三十六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网上委托等委托方式供甲方选择使用,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开发提供融资融券交易的其他委托方式(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甲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 第三十八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网上委托等委托方式供甲方选择使用,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开发提供融资融券交易的其他委托方式(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甲方实际使用的委托方式以乙方届时提供的委托方式为准,乙方并不保证甲方一定能够使用前述一种或多种委托方式。甲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 
| 第四十三条 甲方应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 第四十五条 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交易,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指令或甲方申报数量、价格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 
| 新增余下条款序号顺延 | 第四十七条 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原因,致使甲方融券卖出成交价高于其委托价格,导致甲方产生的融券卖出负债超过乙方授予甲方的授信额度的,甲方须认可该笔融券卖出负债的结果,并承担相应风险。 | 
| 第四十六条 授信期限届满前的三个交易日内,甲方不得进行新的融资融券交易。 | 删除 | 
| 第四十八条 乙方为上市公司时,甲方及其关联人信用账户和普通账户合计持有的乙方股票必须低于乙方总股本的5%。 
 | 第五十条乙方为上市公司时,甲方不得持有乙方限售股份、限售流通股份、非流通股份,同时,其信用账户和普通账户合计持有的乙方上市流通股份必须低于乙方上市流通股份的5%。 | 
| 第四十九条 甲方持有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股份的,不得以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甲方持有上市公司已解除限售股份的,甲方为个人客户的不得以持有的上市公司已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甲方为机构客户的可以以持有的上市公司已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但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且甲方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使用信用证券账户卖出(仅包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还券三部分合并计算,应当符合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乙方不接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交其所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担保证券,禁止其信用账户进行其所在上市公司的股票的信用交易和融资融券交易。 | 第五十一条 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且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甲方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不得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 
| 第五十二条 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上述事务由甲方承担办理责任。 
 | 第五十四条 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上述事务由甲方承担办理责任。 | 
| 第五十六条 甲方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异常交易行为,乙方可以拒绝执行相关指令;乙方应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其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甲方因异常交易行为而被拒绝执行相关指令或被采取限制措施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和后果。 | 第五十八条 甲方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异常交易行为,乙方可以拒绝执行相关指令;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其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甲方因异常交易行为而被拒绝执行相关指令或被采取限制措施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和后果。 | 
| 新增余下条款序号顺延 | 第五十九条 乙方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设定风险监控指标,并进行实时监控。当相关风险监控指标达到乙方设定的标准时,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相关交易进行实时限制。 乙方设定的风险监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单一证券融资金额占净资本比例、单一证券融券金额占净资本比例、单一证券融资融券占净资本比例、单一客户的融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客户的融券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客户的融资融券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客户单只担保证券市值占该客户总担保资产比例、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占净资本倍数等。前述净资本指乙方公司净资本,具体数值以乙方交易系统设置为准。 根据监管标准、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情况,乙方有权对上述风险控制指标的标准及超过标准后的相关交易限制与其他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设定和调整,并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对调整后的风险控制指标予以公告。 | 
| 第五十七条 乙方对甲方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100%。 
 | 第六十条 乙方对甲方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100%。 当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启用公允价时,在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该证券市值以公允价值计算(包括融券卖出证券也按公允价计算其证券市值)。 | 
| 第五十八条 融资融券交易中根据维持担保比例而设立的警戒线为150%、平仓线130%、立即平仓线为110%。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定和市场情况随时调整警戒线和平仓线的比例,并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公告,具体比例以乙方公布为准。 
 | 第六十一条 融资融券交易中根据维持担保比例而设立的提取线为300%、警戒线为150%、追保到位线为140%、平仓线为130%、立即平仓线为110%。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定和市场情况随时调整提取线、警戒线、追保到位线、平仓线和立即平仓线的比例,并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公告,具体比例以乙方公布为准。 甲方应当关注乙方相关公告,及时了解维持担保比例提取线、警戒线、追保到位线、平仓线和立即平仓线的调整情况,注意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 
| 第五十九条 如果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110%,乙方有权立即平仓,不再另行通知。 交易日(T日)清算后,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乙方以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甲方。甲方须在两个交易日内(T+2日)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 150%,否则,乙方有权立即实施强制平仓,不再另行通知。 | 第六十二条 如果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立即平仓线,乙方有权立即平仓,不再另行通知。 交易日(T日)清算后,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乙方以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甲方。甲方须在一个交易日内(T+1日)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到位线,否则,乙方有权于第二个交易日(T+2日)立即实施强制平仓,不再另行通知。 | 
| 第六十条 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乙方有权限制甲方信用账户除提交担保物和偿还融资融券负债外的其他交易权限。 
 | 第六十三条 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乙方有权限制甲方信用账户除提交担保物和偿还融资融券负债外的其他交易权限。但乙方有权并无义务采取前述限制措施。若乙方采取前述限制措施的,乙方将不再另行通知甲方,并且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或何时取消限制措施。同时,甲方应主动关注自身信用账户状况,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以解除限制。 | 
| 第六十一条 甲方追加担保物的时间为交易时间,追加担保物以担保物成功到账为准。甲方自行承担因系统故障、转账时滞等原因造成未及时追加担保物的风险。 | 第六十四条 甲方追加担保物的时间为T+1日交易时间,追加担保物以担保物成功到账为准。甲方自行承担因系统故障、转账时滞等原因造成未及时追加担保物的风险。 | 
| 第六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实施强制平仓,处分甲方担保物: (一)如果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10%,乙方有权立即平仓,不再另行通知。 (二)交易日清算后,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补足担保物使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50%。 (三)单笔融资融券交易到期,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四)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偿还相关融资融券交易对乙方所负债务。(删除) (五)合同解除、终止情形发生,甲方在乙方仍有未偿还债务。 (六)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章的声明与保证事项。 (七)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和乙方的业务规定、本合同的约定,可能对乙方债权形成不利影响。 (八)甲方出现下述非正常状态之一,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1、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产或记载的权益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2、甲方发生金额较大的债务纠纷,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其他法律纠纷,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3、甲方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4、甲方被司法机关及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 5、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捐赠或无偿转让等情形的,或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清偿程序或解散的,相关权利人不按合同约定了结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 6、甲方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九)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乙方业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实施强制平仓,处分甲方担保物: (一)如果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立即平仓线,乙方有权立即平仓,不再另行通知。 (二)交易日清算后,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补足担保物使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到位线,乙方有权执行强制平仓直至清算后其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到位线。 (三)单笔融资融券交易到期,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乙方有权执行强制平仓,强制平仓金额不低于甲方到期合约所欠乙方债务。 (四) 标的证券出现终止上市、吸收合并、要约收购等情形时,甲方未按约定足额偿还与该标的证券相关融资融券债务的,乙方有权执行强制平仓,强制平仓金额不低于甲方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该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负债。(新增) (五)合同解除、终止情形发生,甲方在乙方仍有未偿还债务,乙方有权执行强制平仓,强制平仓金额不低于甲方所欠乙方全部债务。 (六)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章的声明与保证事项,乙方有权执行强制平仓,强制平仓金额不低于甲方所欠乙方全部债务。 (七)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和乙方的业务规定、本合同的约定,可能对乙方债权形成不利影响,乙方有权执行强制平仓,强制平仓金额不低于甲方所欠乙方全部债务。 (八)甲方出现下述非正常状态之一,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乙方有权执行强制平仓,强制平仓金额不低于甲方所欠乙方全部债务: 1、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产或记载的权益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2、甲方发生金额较大的债务纠纷,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其他法律纠纷,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3、甲方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4、甲方被司法机关及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 5、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捐赠或无偿转让等情形的,或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清偿程序或解散的,相关权利人不按合同约定了结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 6、甲方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九)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乙方业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六十四条 强制平仓的实施 (一)乙方有权根据强制平仓的情形,自主决定强制平仓的担保物品种、数量,包括但不限于对已到期融资融券实施强制平仓、对部分或全部未到期融资融券交易实施强制平仓。 (二)乙方实施强制平仓,有权采取强制卖出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运用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强制买入证券用于还券、扣划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金或证券直接清偿债务等措施。 (三)乙方在实施平仓时,根据平仓目标单方面自主决定平仓顺序及数量。 (四)出现强制平仓情形至强制平仓完成期间,乙方有权限制甲方对其信用账户进行委托操作的权限,并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的未成交委托撤单。 (五)平仓期间,如遇到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或已经融券卖出证券处于暂停交易状态,致使无法继续实施强制平仓的,甲方应在两个交易日内以现金方式直接偿还所欠公司债务。其中,对于融券卖出证券的债务,以第八十条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公允价值计算公式计算现金偿还金额。 (六)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处于暂停交易或其他无法买卖的状态,乙方有权顺延强制平仓操作至交易恢复后。 (七)乙方有权在满足强制平仓条件之日起至债务完全清偿止,对甲方实施强制平仓,即使强制平仓措施实施时已不满足强制平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因证券市场价格变化导致维持担保比例回升等情况。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决定和强制平仓的结果,并承诺不就乙方的上述决定和强制平仓行为提出异议或向乙方主张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不以强制平仓的时机、价格、数量、品种未征询甲方意见为由向乙方主张任何权益。 
 
 | 第六十七条 强制平仓的实施 (一)乙方有权根据强制平仓的情形,自主决定平仓的时间、证券、价格和数量,自主决定强制平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已到期融资融券实施强制平仓、对部分或全部未到期融资融券交易实施强制平仓。 (二)乙方实施强制平仓,有权采取强制卖出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运用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强制买入证券用于还券、扣划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金或证券直接清偿债务等措施。 (三)强制平仓原则 1、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双方约定以当时市场条件下乙方认为最有利于实现平仓目的为执行强制平仓的首要原则; 2、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甲方信用账户同时存在融资负债和融券负债的,乙方原则上按照先偿还融资负债、后偿还融券负债的顺序进行平仓。 3、在进行融资负债平仓时,遵循以下顺序: 原则上为先直接还款,然后卖券还款;平仓委托顺序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剔除停牌证券,以乙方认为最有利于实现平仓目的为原则进行强制平仓。 4、在进行融券负债平仓时,遵循以下顺序: 原则上为先直接还券再买券还券;买券还券首先使用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当冻结资金不足时,使用信用资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余额;当以上买券还券仍无法完成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时,卖出信用账户中的担保证券,并将卖出所得资金用以买券还券。卖出客户信用账户中担保证券的顺序与上述融资的强制平仓顺序相同。 尽管有上述约定,但乙方在实施平仓时,有权根据平仓目标单方面自主选择乙方认为最利于实现平仓目标的价格、数量进行申报(包括但不限于卖出证券以跌停价申报、买入证券以涨停价申报)。 (四)出现强制平仓情形至强制平仓完成期间,乙方有权限制甲方信用账户除了查询、转入资金外的任何操作,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的未成交委托进行撤单。 若甲方在此期间转入资金的,乙方有权但无义务以此资金执行强制平仓操作。甲方需自行承担因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及时追加担保物而被乙方执行强制平仓操作的风险,乙方也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五)平仓期间,如遇到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或已经融券卖出证券处于暂停交易状态,致使无法继续实施强制平仓的,甲方应在两个交易日内以现金方式直接偿还所欠公司债务。其中,对于融券卖出证券的债务,以第八十二条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公允价值计算公式计算现金偿还金额。 (六)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处于暂停交易或其他无法买卖的状态,乙方有权顺延强制平仓操作至交易恢复后。 (七)乙方有权在满足强制平仓条件之日起至债务完全清偿止,对甲方实施强制平仓,即使强制平仓措施实施时已不满足强制平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因证券市场价格变化导致维持担保比例回升以及甲方在乙方执行平仓措施时自行追加担保物等情形,不影响乙方为实现强制平仓目的而采取的强制平仓操作。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决定和强制平仓的结果,并承诺不就乙方的上述决定和强制平仓行为及强制平仓结果提出异议或向乙方主张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不以强制平仓的时机、价格、数量、品种未征询甲方意见为由向乙方主张任何权益。 | 
| 第六十九条 甲方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索。乙方有权对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普通账户及账户资产采取冻结、限制资产转出、限制交易等限制措施,直至甲方清偿所有债务。 
 | 第七十二条 甲方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索。乙方有权对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普通账户及账户资产采取冻结、限制资产转出、限制交易等限制措施,直至甲方清偿所有债务。 乙方有权对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除前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及资产采取冻结、限制资产转出、限制交易等限制措施或直接划款等措施,直至甲方清偿所有债务。 | 
| 第七十条 甲方可以在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届满时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也可以在与乙方协商并获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提前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 第七十三条 甲方可以在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届满时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也可以提前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 
| 第七十二条 甲方偿还债务的方式: (一) 融资交易债务偿还 1、甲方可以选择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资负债。 2、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以及卖出与融资负债相同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3、对于同一标的证券的多笔融资交易,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先偿还发生在先的债务,发生日期相同的先偿还金额较小的债务。 4、甲方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资负债,存在多笔融资交易时,可以选择还款方式,选定所要偿还的融资负债。 (二)融券交易债务偿还 1、甲方可以选择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券负债。 2、甲方融入的证券卖出后,其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3、对于同一标的证券的多笔融券交易,按融券交易发生日期和金额大小,先偿还发生在先的债务,发生日期相同的先偿还金额较小的债务。 
 | 第七十五条 甲方偿还债务的方式: (一) 融资交易债务偿还 1、甲方可以选择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资负债。 2、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以及卖出与融资负债相同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甲方的融资欠款。 3、对于同一标的证券的多笔融资交易,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先偿还发生在先的债务,发生日期相同的先偿还金额较小的债务。 对于多笔融资交易,若使用“普通卖出”方式卖出信用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只偿还本证券对乙方的融资负债及相关费用;若使用“卖券还款”方式,可以选择“指定卖券还款”,指定所要偿还的融资负债,若不进行选择,则按系统默认顺序还款。 4、甲方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资负债,存在多笔融资交易时,可以选择还款方式,选定所要偿还的融资负债。 (二)融券交易债务偿还 1、甲方可以选择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券负债。 2、乙方有权在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甲方融入证券卖出后所得价款的用途,并由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公告。 3、对于同一标的证券的多笔融券交易,按融券交易发生日期和金额大小,先偿还发生在先的债务,发生日期相同的先偿还金额较小的债务。 4、甲方偿还融券负债时,须归还相应的融券费用、管理费、逾期息费和罚息。由乙方在日终清算时进行扣收,扣收顺序为先扣收逾期息费和罚息,后扣收相应的融券费用、管理费,未足额扣收的融券费用和管理费则转为负债,按照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 
| 第七十三条 甲方偿还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时,债务偿还的先后顺序为:证券交易税费、乙方为追索债务所付出的相关费用、违约金、融资融券管理费、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对未偿还的债务,乙方有权随时从甲方信用账户扣收。 
 | 第七十六条 甲方偿还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时,债务偿还的先后顺序为:证券交易税费、乙方为追索债务所付出的相关费用、违约金、融资融券管理费、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对未偿还的债务,乙方有权随时从甲方信用账户扣收。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第七十六条 保证金比例、警戒线、平仓线和担保物提取线调整后,按照调整后标准执行,并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同样予以适用。 | 第七十九条 保证金比例、折算率、警戒线、追保到位线、平仓线、立即平仓线和提取线调整后,按照调整后标准执行,并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同样予以适用。 | 
| 第七十七条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后,按照调整后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计算甲方保证金金额、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等各项指标,并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同样予以适用。不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证券,折算率为0,不计入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 第八十条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后,按照调整后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计算甲方保证金金额、保证金可用余额等各项指标,并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同样予以适用。不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证券,不计入保证金金额。 | 
| 第七十八条 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但甲方必须追加担保物至150%以上;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被同时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的,折算率为0,不计入“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 第八十一条 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被同时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的,不计入保证金金额。 | 
| 第七十九条 如甲方信用账户内证券暂停交易。 (一)暂停交易期间(30个交易日内)计算“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和“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时,根据该证券停牌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该证券市值。 (二)计算保证金金额和保证金可用余额时,证券暂停交易时间超过30个交易日仍未恢复交易的,从下一交易日起,暂停交易证券的折算率调整为0%。 (三)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证券暂停交易时间超过30个交易日仍未恢复交易的,从下一交易日起暂停交易证券的市值按所属行业指数同期涨跌幅计算。 第八十条 如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 (一)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时,根据该证券停牌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该证券市值。 (二)暂停交易期间,甲方可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资负债,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券负债。暂停交易证券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恢复交易的,融资的期限可以顺延,但顺延期限与暂停交易前已计算的期限合计不超过六个月。融券负债不予延期,客户应在融券期限届满日,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相关融券负债,在现金偿还融券负债方式可实现的情况下,乙方将通过公告方式通知甲方以现金偿还融券负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融券现金偿还金额=融券证券数量×停牌时收盘价×(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的收盘价)。 (三)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后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适用标的证券范围调整的规定,融券现金偿还本金金额按以上方式计算。(以上两条合并) 
 | 第八十二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担保证券及标的证券暂停交易 (一)计算保证金金额和保证金可用余额时,证券暂停交易时间达到30个交易日仍未恢复交易的,从下一交易日起暂停交易证券折算率调整为0%。 (二)暂停交易期间,乙方有权视该证券暂停交易的情况对该证券重新进行估值,对其公允价格进行调整,并通过乙方网站进行公告。甲方应当及时关注乙方确定的公允价格变更情况及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并及时调整、追加担保物、减仓。停牌证券估值日公允价格计算方法如下: 估值日公允价格 = MIN(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公允价格); 公允价格 = 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1 + 对应指数收益率); 注:股票对应指数采用中基协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简称“AMAC行业指数”); 基金对应指数: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使用上证基金指数(00001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使用乐富基金指数(399103); 债券对应指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使用上证企债指数(000013),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债券使用巨潮企债指数(399481)。 乙方有权变更对应指数的提取标准,并通过乙方网站进行公告。 启用公允价格的证券,以公允价格计算担保证券市值、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三)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期间,甲方可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资负债,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券负债。暂停交易证券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恢复交易的,融资的期限可以顺延,但顺延期限与暂停交易前已计算的期限合计不超过六个月。融券负债不予延期,客户应在融券期限届满日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券负债。 暂停交易期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现金了结融券负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融券现金偿还金额=融券证券数量×停牌时收盘价×(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的收盘价)。 (四)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后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适用标的证券范围调整的规定,融券现金偿还本金金额的按以上方式计算。 | 
| 新增余下条款序号顺延 | 第八十三条 尽管有本合同第八十二条之约定,乙方根据其自身的商业判断认为有必要的,乙方仍有权采用其认为合适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估值方法)确定担保证券的公允价格以此来计算该证券市值。 | 
| 第八十二条 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提前到期,甲方应在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后的可交易的2个交易日内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足额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执行强制平仓。 
 | 第八十五条 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提前到期,甲方应当在交易所将标的证券调出标的证券范围后的可交易的2个交易日内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足额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否则,乙方有权在公告后的可交易的第3个交易日执行强制平仓,不再另行通知。 | 
| 第八十三条 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被合并为其他发行人证券,相关融资融券交易提前到期,甲方应在合并公告后的可交易的2个交易日内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足额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执行强制平仓。 | 第八十六条 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被合并为其他发行人证券,相关融资融券交易提前到期,甲方应当在合并公告后的可交易的2个交易日内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足额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否则,乙方有权在公告后的可交易的第3个交易日执行强制平仓,不再另行通知。 | 
| 第八十四条 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被要约收购并终止上市,相关融资融券交易提前到期,甲方应在要约公告后的可交易的2个交易日内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足额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否则,乙方有权执行强制平仓。 
 | 第八十七条 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被要约收购并终止上市,相关融资融券交易提前到期,甲方应当在要约公告后的可交易的2个交易日内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足额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否则,乙方有权在公告后的可交易的第3个交易日执行强制平仓,不再另行通知。 | 
| 新增余下条款序号顺延 | 第八十八条 甲方标的证券暂停上市、被实施风险警示,相关融资融券交易提前到期,甲方应当在交易所将标的证券调出标的证券范围后的可交易的2个交易日内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足额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否则,乙方有权在公告后的可交易的第3个交易日执行强制平仓,不再另行通知。 | 
| 新增余下条款序号顺延 | 第八十九条 甲方被强制平仓时融券卖出的证券出现暂停交易、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形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现金方式偿还融券负债的,甲方可以协商一致的现金偿还融券负债。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融券现金偿还金额=融券证券数量×停牌时收盘价×(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的收盘价)。 | 
| 第八十五条 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公告。在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后,甲方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业务或乙方受限制的融资融券业务。 (一)…… (三)乙方依法被责令暂停融资融券业务或限制部分融资融券业务活动的,乙方将在相关决定生效日,根据相关决定暂停或限制具体的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禁止甲方相应的融资融券交易全部或部分权限。对于暂停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前即已存在的融资融券交易负债,除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外,乙方不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甲方需按合同约定在该笔负债到期日前了结全部负债。 | 第九十条 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公告。在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后,甲方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业务或乙方受限制的融资融券业务。 (一)…… (三)乙方依法被责令暂停融资融券业务或限制部分融资融券业务活动的,乙方将在相关决定生效日,根据相关决定暂停或限制具体的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禁止甲方相应的融资融券交易全部或部分权限。对于暂停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前即已存在的融资融券交易负债,除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外,乙方不会仅因前述暂停或限制措施而对甲方账户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根据本合同其它条款之规定,需要采取相应措施的,则从其规定),甲方需按合同约定在该笔负债到期日前了结全部负债。 | 
| 第五章 权益处理 | 第五章 权益处理 | 
| 第八十九条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乙方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按照甲方意见办理;甲方未表示意见的,乙方不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的权利;配售股份的认购权利;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的权利等。 
 | 第九十四条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乙方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且甲方应遵守关联事项回避等相关投票规定,乙方再按照甲方意见办理;甲方未表示意见的,乙方不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的权利;配售股份的认购权利;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的权利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 
| 第九十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投票权的,乙方在证券发行人公告相关事项后,通过在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内投票的方式征求甲方投票意愿,甲方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30-14:00期间提交投票意愿,乙方汇总投资者投票意愿,分“赞成”、“反对”或“弃权”进行分类投票。 如甲方与证券发行人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应当主动在提交投票意愿时说明,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定,乙方不对该类客户的投票结果进行汇总。 
 | 第九十五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投票权的,乙方在证券发行人公告相关事项后,通过在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内投票的方式征求甲方投票意愿,甲方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公告日后,股东大会召开日至少五个交易日前,向其信用账户开立的乙方所属营业部提出参与网络投票的书面申请,甲方未按期提前告知,视为放弃投票权。 甲方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30-14:00期间提交投票意愿,乙方汇总投资者投票意愿,分“赞成”、“反对”或“弃权”进行分类投票。 如甲方与证券发行人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应当主动在提交投票意愿时说明,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定,乙方不对该类客户的投票结果进行汇总。 | 
| 第九十六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收购情形时,不能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甲方可以在转出该等证券后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300%的前提下,申请将相关证券转入其普通证券账户,通过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 第一百零一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收购情形时,不能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甲方可以在转出该等证券后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提取线的前提下,申请将相关证券转入其普通证券账户,通过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 
| 第六章 通知与送达 | 第六章 通知与送达 | 
| 第一百零六条 乙方按照甲方联络方式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义务。在乙方发出通知后,通知在相应形式的下列条件满足时视为送达: (一)…… (七)公告通知。乙方采用但不限于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告,公告自发出后即视为送达。甲方应留意乙方的相关公告,对于已公告内容视为甲方已全部知晓并理解,乙方可不再另行通知。 1、在乙方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公告; 2、在乙方公司网站( http://www.hxzq.cn)进行公告; 3、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公告。 
 | 第一百一十一条 乙方按照甲方联络方式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通知义务。在乙方发出通知后,通知在相应形式的下列条件满足时视为送达: (一)…… (七)公告通知。乙方采用但不限于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告,公告自发出后即视为送达。甲方应留意乙方的相关公告,对于已公告内容视为甲方已全部知晓并理解,乙方可不再另行通知。 1、在乙方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场所公告; 2、在乙方公司网站( http://www.hxzq.cn)进行公告; 3、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公告。 | 
| 第七章 合同终止 | 第七章 合同终止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一) 甲方了结全部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完所有融资融券债务,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二)发生重大情势变更、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三)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四)甲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六)乙方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七)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的; (八)融资融券业务整体停止的; (九)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一)甲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三)乙方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四)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的; (五)甲方书面申请终止本合同,并经乙方审核同意的; (六)甲方不再符合乙方融资融券客户选择标准的; (七)甲方出现违约情况,或甲方资信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等出现重大变化,乙方认为甲方不再适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 (八)发生重大情势变更、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九)融资融券业务整体停止的; (十)其他法定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甲方应立即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和清偿债务,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乙方有权拒绝甲方除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和清偿债务外的其他交易指令。 (一)合同到期未延续尚有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乙方有权对全部尚未了结的交易进行强制平仓,优先用于偿还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的债权。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且尚有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甲方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偿还融资融券债务,否则乙方有权对全部尚未了结的交易进行强制平仓,优先用于偿还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的债权。 (三)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对尚未了结的交易及甲方尚未清偿的债务的处理,本合同相关内容对双方继续具有法律约束力。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甲方应立即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和清偿债务,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乙方有权拒绝甲方除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和清偿债务外的其他交易指令。 (一)出现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三)、(四)种情况的,按本合同第四章第八节特殊事项的处理的相应条款执行。 (二)出现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种情况的,甲方需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偿还所有负债后,向乙方提交书面合同终止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本合同方可终止。 (三)出现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七)、(九)、(十)种情况的,乙方应通知甲方,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偿还所有负债后终止本合同。甲方未按乙方要求终止合同的,乙方有权限制甲方交易,执行强制平仓,收回所有负债,终止本合同。 (四)出现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八)种情况的,甲方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偿还公司债务,否则乙方有权对全部尚未了结的交易进行平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的债权。 (五)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对尚未了结的交易及甲方尚未清偿的债务的处理,合同相关内容对双方继续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因出现第一百一十八条情况而终止合同的,如甲乙双方都已行使其相关权利后,乙方应向甲方归还所有担保物的结余、及其它有关资金或证券。 | 
| 第八章 免责条款 | 第八章 免责条款 | 
| 新增余下条款序号顺延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乙方对甲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其根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或权力,不能视为乙方对其权利或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根据本合同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而乙方单独或部分地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不应妨碍其进一步行使上述或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 | 
| 第九章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 第九章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合同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修订,本合同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办理,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本合同相关条款需要进行修改或增补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公告,无须另行通知,相关修改和增补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合同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修订,本合同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办理,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本合同相关条款需要进行修改或增补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公告,无须另行通知,相关修改和增补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除以上情形外,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变更本合同条款的,乙方将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在乙方网站或乙方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公告约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甲方若在前述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应前往乙方营业部书面告知并了结所有负债解除本合同。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的争议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一百三十条 在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的争议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乙方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十章 附则 | 第十章 附则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应由甲方本人签署,当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本合同自甲方本人签字,乙方加盖印章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对甲方授信审批通过后生效;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甲乙双方加盖印章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对甲方授信审批通过后生效。 本合同期限自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第一百一十八条所指情形发生时终止。 | 
自2015年12月9日起,投资者与本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修订后的《融资融券合同》为准。投资者已签署的相关合同文本无需重新签署。
特此公告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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