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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和融资融券客户的业务需求,我公司对《宏信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服务合同书》(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合同”进行了修订,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公司自2014年6月17日起向广大投资者公告合同条款修订事项。如投资者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终止合同。投资者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投资者已知晓并同意本公司公告的合同修订内容。
自2014年6月17日起,客户与本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修订后的“融资融券合同”条款为准。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第四十七条 甲方信用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小于或等于零时不能进行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融资融券交易金额应符合本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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