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和融资融券客户的业务需求,我公司对《宏信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服务合同书》(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合同”进行了修订,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公司自2014年4 月24 日起向广大投资者公告合同条款修订事项。如投资者有异议的,应在3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终止合同。投资者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投资者已知晓并同意本公司公告的合同修订内容。
自2014年4月29日起,客户与本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修订后的“融资融券合同”条款为准。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八十一条 如甲方信用账户内证券暂停交易
(一)暂停交易期间(30个交易日内)计算“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和“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时,根据该证券停牌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该证券市值。
(二)计算保证金金额和保证金可用余额时,证券暂停交易时间超过30个交易日仍未恢复交易的,从下一交易日起,暂停交易证券的折算率调整为0%。
(三)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证券暂停交易时间超过30个交易日仍未恢复交易的,从下一交易日起暂停交易证券的市值按所属行业指数同期涨跌幅计算。
二、第八十二条 如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
(一)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时,根据该证券停牌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该证券市值。
(二)暂停交易期间,甲方可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资负债,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券负债。暂停交易证券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恢复交易的,融资负债到期日延期至该证券暂停交易日的半年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延期期间复牌的,到期日提前至复牌后的第三个交易日,延期后再到期的,客户应以直接还款、卖券还款等方式偿还相关融资负债。融券负债不予延期,客户应在融券期限届满日,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相关融券负债,在现金偿还融券负债方式可实现的情况下,乙方将通过公告方式通知甲方以现金偿还融券负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融券现金偿还金额=融券证券数量×停牌时收盘价×(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上市的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的收盘价)。
(三)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后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适用标的证券范围调整的规定,融券现金偿还本金金额按以上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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